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加强学校教学和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转专业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1.学生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学院应制订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2.转专业的申请者必须是在读大学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
3.各专业转出学生与转入学生比例应控制在该年级、该专业转专业前在读人数的5%以内。
4.理工类和按理工科招收的文科类学生可选择转入全校理工类和文科类各专业学习;文科类学生只限转文科类专业,不得转入理工科类专业;按文理兼收的学生可以互转专业。
5.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学生也不能转入艺术类、体育类专业。
6. 即将进入毕业学年、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1.学生入学后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所学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
3.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突出专长,在相关专业领域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申请转入专业的高水平专业学术论文、获得授权专利,或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得奖励,或提供特殊专长证明证实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者。
4.退役的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复学;
5.参与各类教学改革(包括大类招生分流、创新班选拔、学分制管理、参与创新创业等)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入学后因违法、违纪受到相关部门和学校处分者;
3.入学后曾经转过专业者;
4.恶意拖欠学费者;
5.考试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6.其他情况,如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特殊录取类型(三二分段、免试生、专插本、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等。
第四条 转专业的时间和程序
1.每学年秋季学期受理转专业申请。
2.秋季学期放假前一周,申请转专业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肇庆学院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学院汇总后在放假前提交教务处。
3.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者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春季学期开学第一周组织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进行转专业考试,择优录取;第二周初步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及其考核等材料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结论,教务处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教务处通知相关学院及学生;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发文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的相关手续。不按时前来办理手续者,按自动放弃转专业申请处理。
4.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办理转专业有关手续后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在转入学院注册,按照《肇庆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一年级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经学院、学校批准同意可编入同年级新专业班级学习。
第六条 二年级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经转出学院批准、转入学院审查符合专业要求者可予以免试,学校根据学籍管理的要求,编入所转入专业的新生班级学习。
第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本校转专业前所获得的课程学分仍然有效,转专业后无须再修读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不需要办理免修手续。对转专业前所修课程的记录,可保留在学生的学业成绩单中。学生可根据需要对转专业前的课程记录申请保留或去除。毕业审核、学位审核时按转入的专业要求进行审核。
第八条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按新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转入新专业所缺课程按学分缴费补修方式完成。
第九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精神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级入学学生开始执行,原《肇庆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61号,2012年修订)以及其他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者,按照本规定执行。具体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