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节假日加班或值班领取加班费或补助费的情况,并不违规!

对于很多公职人员来说,加班确实乃家常便饭。比如遇到节假日等,很多单位都可能会安排干部职工24小时轮流值班。值班和加班是否性质一样?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加班是否可以正常领取加班费或者补助呢?以下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一、值班和加班的区别如何?

实践中,“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并不一样。认定是否属于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人员是否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或是否具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或与职务有关的工作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或与职务有关的工作任务的则是加班,反之而言则是值班。

值班的定义: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惯例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必要的非生产性或非岗位职责性的工作。如单位因消防、安全、假日等实际需要,安排员工担负临时性的、与本职工作有一定关系的任务。值班并无时间长短的限制。值班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即《公务员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值班费有无以及发多少需要事前就协商,参照各自单位规章制度来执行。

加班的定义:指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这项工作,并且工作时间超过原法定工作时间的这种情形。符合加班条件的话,一般要给予必要的加班费或者补助。

、公职人员的标准工时如何?

1995年初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员工或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也同时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天为周休息日。”

、加班与加班费问题如何计算?

加班换句话说就是延长工作时间,具体可分为:加班以及加点。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等安排劳动人员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工作;加点,是指用人单位等安排劳动人员在标准工作日以外还要延长工作时间进行一定的工作,包括提前上班以及推迟下班。

加班费,就是对加班的这段时间里,劳动者应该获得的相应工资报酬。虽然我国《劳动法》明确了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标准以及工资报酬。但我国《劳动法》并不适用在公职人员。公务员等加班后的待遇依据的是《公务员法》,具体规定如下:

2006年1月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当时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公务员加班后可以正常享受加班费。2019年6月施行的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必须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在原规定后增加“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的这类规定。

所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职人员按照规定的审批等程序加班后是可以领取加班费的,这种加班费多体现为补助等形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加班时间不长或者短时加班,基本上都属于无偿性质的,极少有公务员会领取加班补贴。但是对于加班比较多的岗位来说,比如部分XX部门、政法、乡镇等,考虑到实际的情况,也有一些地方制定了公职人员加班领取补贴的一些《细则》,对加班费领取的条件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标准肯定比《劳动法》规定的要低很多。

此外,实际情况下,有些人认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广大公职人员应尽的义务,非长期性质的加班应该属于无偿服务,而不应该领取补助的思维一定程度存在,特别是公职人员节假日值班“无偿奉献”已经成了惯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实,公职人员也大都是普通人,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也应当是广大公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对于节假日值班牺牲陪同家人和团聚时间的广大公职人员,有必要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这才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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